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时间: 2008-02-2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
 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8月29日 证监发审字[1995]35号)


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福建省证券委员会办公室证委办(1993)13号《关于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方案的审批意见》、1995年7月24日《福建省耀华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 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1,702,217股普通股。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确定的方案实施,并在1996年2月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