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粤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12月2日 证监发审字[1994]35号)
粤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证监会粤证监发字[1994]093号文《关于同意粤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股方案的批复》、1994年5月28日《粤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股东大会决议》、1994年9月26日《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届董事局第六次特别会议纪要》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
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79,349,406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A股44,978,344股,向法人股东配售34,371,062股。
二、你公司应当在1995年5月2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由法人拥有的你公司配股权出让后,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受让者由此获配的股票暂不上市流通。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