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3〕1253号)
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1,072,092,605股股份吸收合并浙江东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本次吸收合并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有关申请文件实施。
四、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们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国证监会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