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监会关于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
(银监复[2011]35号)



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联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的请示》(联信〔2011〕请1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的15.69%股权、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的25.49%股权、福建华侨投资(控股)公司持有你公司的10%股权。
  二、股权转让后,你公司的股东构成、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100万元,出资比例51.18%;
  (二)福建华侨投资(控股)公司,出资11200万元,出资比例21.69%;
  (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出资10200万元,出资比例20%;
  (四)永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00万元,出资比例4.9%;
  (五)南平市投资担保中心,出资1000万元,出资比例1.96%。
  三、兴业银行成为你公司第一大股东后,要对未来的跨业经营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风险防火墙、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两家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5年后我会将对兴业银行入股你公司进行全面的评估,若资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我会将强行要求兴业银行出售或转让你公司股权。
  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后修改公司章程,报福建银监局批准。同时,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银监会及福建银监局报告。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