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时间: 2017-11-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要约收购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799号)



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你们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们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9,212,184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1,103,856,156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51.0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们应当会同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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