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3〕358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华保报〔2012〕148号)、《关于修订和补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及其他产品资料的请示》(华保报〔2013〕77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主险条款及编号
1.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A08G02Z01130415;
2.车辆损失险:A08G02Z02130415;
3.全车盗抢险:A08G02Z03130415;
4.车上人员责任险:A08G02Z04130415。
(二)附加险、特约条款及编号
1.玻璃单独破碎险:A08G02F01130415;
2.车身划痕损失险:A08G02F02130415;
3.自燃损失险:A08G02F03130415;
4.倒车镜或车灯单独损坏险:A08G02F04130415;
5.新增设备损失险:A08G02F05130415;
6.发动机特别损失险:A08G02F06130415;
7.停驶损失险:A08G02F07130415;
8.车身损失延伸港(澳)/境外险:A08G02F08130415;
9.车上货物责任险:A08G02F09130415;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08G02F10130415;
11.零部件、附属设备盗窃险:A08G02F11130415;
12.安全驾驶补偿险:A08G02F12130415;
13.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A08G02F13130415;
14.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8G02F14130415;
15.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8G02F15130415。
二、同意你公司使用上海、江苏、浙江、陕西、深圳、宁波地区的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
三、同意你公司将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的运营场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工业区403栋钰裕大厦5楼。
四、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五、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合法合规、稳步健康发展。对经营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附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