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更名的函
(银监函[2010]434号)
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会主席Herbert Stepic 2010年10月1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外文名称变更为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Beijing Branch。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继承,其他事项不变。
批准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文名称变更为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外文名称变更为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Xiamen Branch。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继承,其他事项不变。
批准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Zhu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代表处的其他事项不变。
批准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代表处中文名称变更为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代表处,外文名称变更为Raiffeisen Bank International AG Harbin Representative Office。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代表处的其他事项不变。
原奥地利中央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厦门分行、珠海代表处和哈尔滨代表处须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