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时间: 2017-11-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816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外资股并上市的请示》(新保发〔 2011 〕 190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发行不超过 41,218.3 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5,376.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核准你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划转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你公司不超过 4,121.83 万股国有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社保基金会在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况下,可将所持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


  三、核准你公司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后,你公司现有股东苏黎世保险公司、富登管理私人有限公司、中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证券株式会社和渣打股权投资公司所持股份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上述股东在符合境内外有关规定并履行有关协议承诺的情况下,可将所持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


  四、上市后 15 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五、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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