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1329号)

时间: 2017-11-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1329号)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永总字〔2012〕359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2年6月5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壹亿柒仟捌佰万元整。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贰拾壹亿柒仟捌佰万股,每股面值壹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贰拾壹亿柒仟捌佰万元整。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由公司股东以货币方式认购,各发起人股东及现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等情况详见下表:

  发起人情况表

发起人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备注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20,000

  20%

  发起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已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8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07年11月30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7〕1514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0,000

  10%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10,000

  10%

  发起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8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07年11月30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7〕1514号)。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10,000

  10%

  发起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10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10年9月1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0〕1111号)。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0,000

  10%

 

  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10,000

  10%

  1.发起人--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其整体上市的需要将其持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上市子公司--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8月6日召开的本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07年11月30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7〕1514号)。

  2.经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2008年4月7日起,“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5,000

  5%

  发起人--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30日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10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2008年11月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8〕1430号)。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5,000

  5%

 

  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

  5,000

  5%

  其原名称为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经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2009年4月27日起,更名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已于2009年8月28日经本公司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5,000

  5%

  其原名称为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云南电网公司,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已于2004年12月27日经本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5,000

  5%

  1.发起人--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受让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10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2008年11月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8〕1430号)。

  2.受让后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了10%。

  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000

  5%

  其原名称为信远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应的章程修正案已于2008年4月25日经本公司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合计

  100,000

  100%

 


  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一览表
  (按股东入股时间顺序排列)

  股东

  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说明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43,560.00

  2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6,552.80

  7.6%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6,552.80

  7.6%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4,300.00

  6.57%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4,300.00

  6.57%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372.30

  7.98%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8,685.60

  3.99%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345.50

  4.75%


  

  云南电网公司

  7,150.00

  3.28%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7,242.50

  7.91%


  

  北京信远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276.40

  3.8%


  

  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32,572.10

  14.95%


  

  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890.00

  5%


  

  合计

  217,800.00

  100%


  

  备注

  1.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曾持有公司5%的股权(计5000万股),其已将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10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2008年11月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8〕1430号)。

  2.经2009年3月6日,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同意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以永诚保险原始股的价格(人民币1元)为基准,按2.4倍溢价,即以每股人民币2.4元的价格购买增资的普通股股份,在增资后持股比例为15%;同意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以与战略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永诚的股份,在增资后维持20%的持股比例;同意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以与战略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永诚的股份,在增资后维持5%的持股比例。该项增资扩股方案已于2009年7月9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9〕643号)。

  3.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经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2009年4月27日起,更名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曾持有公司8%的股权(计10,000万股),其已将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10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10年9月1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0〕1111号)。

  5.经2011年5月13日,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及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将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额3.5亿元及未分配利润中的0.25亿元,共计3.75亿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并以每10股增加3股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向各股东分配转增股。本次注册资本金变更已于2011年9月16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1〕1453号)。

  6.经2011年9月23日,公司2011年度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新股发行方案》,同意公司以每股人民币2.27元的发行价格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元的普通股3.55亿股。其中,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购9900万股,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认购7100万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认购2048万股,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认购2048万股,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购2793万股,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认购1396万股,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1280万股,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认购2675万股,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购1024万股,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认购5236万股。本次注册资本金变更已于2012年3月1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1〕300号)。

  7.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持有公司3.8%的股权(计7,524万股),其已将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信远业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经2012年6月11日,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将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额1.98亿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并以每10股增加1股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分配转增股。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