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宁波同创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1457号)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的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宁波同创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9,952,357股股份、向宁波海曙中亘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4,301,370股股份、向宁波海曙中嘉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3,208,807股股份、向宁波海曙景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3,451,247股股份、向宁波海曙景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5,592,615股股份、向宁波海曙景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2,684,743股股份、向宁波海曙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2,961,838股股份、向宁波海曙景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4,314,270股股份、向宁波海曙景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3,458,469股股份、向宁波海曙景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发行2,014,284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7,39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