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10]253号)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William Downe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余俊明分别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Bank of Montreal)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由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北京市开业,中文名称为: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Bank of Montreal (China) Co.Ltd.;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27层03B,05单元;注册资本为18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119692.753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拨付,60206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划转,101.247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资本公积划转;核准Gilles Gerard Ouellette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余俊明(Albert Chun―Ming Yu)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行承继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行承继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与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保留业务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税务除外)。
二、核准《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三、批准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Montreal (China) Co.Ltd. Beijing 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27层01,02B,06B,07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幸公杰(Roger Kung Kit Heng)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获准经营的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
四、批准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改制开业,中文名称为: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Montreal (China) Co.Ltd. Shanghai 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3207-3210室;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夏瑾璐(Jinlu Xia)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五、批准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改制开业,中文名称为: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Montreal (China) Co.Ltd. Guangzhou 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8号合景国际金融广场19层01、02、03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黄光启(Brendan Kwong Kai Wong)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批准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有限公司保留其北京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27层06A单元;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郑津然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外汇业务。
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