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2]158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小型金融机构的要求,加快构建“分工明确、联动有序、协作高效、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格和设立地点核准流程

  (一)申请。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就主发起行资格和地点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战略规划、自我评估报告等。同时,还应提交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年度计划。上述材料应抄送属地银监局、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拟设地银监局)。

  申请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战略规划应详细阐述拟设立村镇银行的战略目标、经营理念、市场定位、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以及申请人对拟设村镇银行的并表管理和对规划的实施、评估和控制等。

  自我评估报告应详细阐述申请人是否具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资源与能力,是否符合《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81号)所列的七项要求等。

  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年度计划应明确村镇银行具体地点及挂钩关系,逐一介绍拟设地点的经济金融情况,重点阐述村镇银行拟设地点的必要性(如拟设地点的银行营业网点、人均贷款、涉农贷款供求状况等)。

  (二)征求意见及反馈。属地银监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后,就是否同意其村镇银行主发起行资格提出明确意见,报送银监会。拟设地银监局在收到申请人书面材料后,就是否同意申请人在拟设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提出明确意见,报送银监会。

  (三)审查核准。银监会合作部在收到全部反馈意见后,审查申请人材料,会签会内机构监管部门并报会领导批准后,备案核准申请人主发起行资格和年度设立村镇银行地点等。

  (四)行政许可。拟设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1]3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应抄送银监会合作部及主发起行的会内机构监管部门,同时抄送主发起行属地银监局、银监分局。

  二、申请及审核要求

  (一)申请人在申请主发起行资格时,应加强与会内机构监管部门、属地银监局沟通,并在事前取得会内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其对外投资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在制定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计划时,应加强与拟设地银监局、银监分局沟通,并在其指导下初步确定村镇银行拟设地点。

  (二)各银监局在审查申请人材料时应严格把关,其中属地银监局应重点审核主发起行资质(如资本充足状况及持续补充能力、风险管控及并表管理能力、人才储备状况、IT 建设水平等)、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战略规划的合理性、村镇银行布局合理性以及挂钩政策执行情况等;拟设地银监局应重点审核村镇银行拟设地点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等。

  (三)积极支持申请人按照专业化运营、集约化管理原则到金融服务空白、金融竞争不充分的县域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特别是西部地区县域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城。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数量较少的申请人,村镇银行应布局在注册地省份及周边接壤省份。原则上,在单一县(市)等行政区划内只设立1家村镇银行。

  优先支持申请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空白乡镇、国定贫困县、省定贫困县以及农业大县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优先支持申请人在西部省份集中发起设立多家村镇银行。
  在省份布局上,如在东部省份设立村镇银行,则西部省份个数应不少于东部。在地点布局上,至少应按照全国百强县与国定贫困县1:2比例挂钩,或与西部地区一般县(市)1:4比例挂钩执行;东部地区一般县(市)与国定贫困县1:1比例挂钩,或与西部地区一般县(市 )1:2比例挂钩执行。

  (四)对尚未完成中西部地区原有挂钩计划的主发起行,属地银监局要督促其按照原有挂钩要求落实。未落实之前,银监会不再核准除补充挂钩地点之外的村镇银行设立计划。

  (五)主发起行应按照“先西部、后东部,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城”原则,积极开展已批准地点的村镇银行筹建工作。在主发起行未完成已批准地点的村镇银行开业前,银监会不再核准其新的村镇银行设立计划。

  (六)如主发起行资质变化不符合有关准入条件,以及存在对主发起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会内机构监管部门在会签合作部并报会领导批准后,备案终止其主发起行资格,相应取消其已获核准但尚未筹建的村镇银行设立计划。

  如主发起行设立的任一家村镇银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恶化且经监管部门督促后仍未达标,或任一家村镇银行支持“三农”金融服务不力且经监管部门督促后仍未达标,以及存在对任一家村镇银行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合作部在报经会领导批准后,备案暂停受理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并相应取消其已获核准但尚未筹建的村镇银行设立计划。

  (七)被取消主发起行资格或被暂停受理村镇银行筹建申请的申请人,经整改达标且事前经会内机构监管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意后,可向银监会提出继续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申请,由合作部会签会内机构监管部门并报经会领导批准后备案核准。

  各银监局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有关村镇银行发起设立审批流程及要求,严禁未经银监会同意擅自批准设立村镇银行。对于已经提交申请、未获核准且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申请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补充调整报批。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转发至银监分局及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