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证券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证券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银监复[2009]478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证券子公司有关事项的请示》(开行发〔2009〕41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出资人民币80亿元,通过收购航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并依法履行更名、增资等手续方式,成立国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名称以监管部门核准的为准,以下简称国银证券公司)。你行应按市场原则,做好收购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二、为严格实施风险隔离,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和风险转移,你行与国银证券公司之间应在资金、授信、人员、商誉、财务管理、信息等方面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未经批准,你行不得通过国银证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国银证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融资和表内外债务工具提供授信或担保,不得接受国银证券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为你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等信用增级服务,不得与国银证券公司之间有董事或高管人员兼职以及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三、你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做好国银证券公司的设立工作。国银证券公司设立后,你行应对其实施并表管理,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你行在经批准的出资额度内分期对国银证券公司进行增资,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你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对国银证券公司出资,须报经银监会批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