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吸收合并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2〕137号)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报送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286,962,422股股份吸收合并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吸收合并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有关申请文件实施。
四、你们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五、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六、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在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吸收合并广汽长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