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
(银监复[2009]195号)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申请出资设立国银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事项的请示》(开行发〔2009〕16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出资人民币现金350亿元独资设立国银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国银金融公司),承续经营由你行划转的除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以外的股权投资业务。
二、为确保你行股权投资业务顺利划转,你行对国银金融公司的出资必须首先用于收购你行应划转的股权投资,双方对价应按照公允价格进行。你行在应划转的股权投资业务未划转完毕之前,应严格控制国银金融公司动用资本金开展新的投资业务,禁止在业务划转过程中形成资本金缺口。你行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应全面停止办理拟由国银金融公司经营的股权投资业务。
三、为严格风险隔离,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和风险转移,未经批准,你行不得将存量软贷款以债转股等形式划入国银金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通过国银金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国银金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融资和表内外债务工具提供担保或授信支持,不得接受国银金融公司及其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为你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等信用增级服务。
四、你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股东职责,做好国银金融公司的设立工作。国银金融公司设立后,你行应督促其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各项业务。你行应对国银金融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在资金、授信、商誉、财务管理、信息等方面建立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你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对国银金融公司的出资,须报经银监会批准。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