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840号)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行政许可的申请》(华融证券发〔2012〕12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1〕3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二、你公司应当为融资融券业务依法配备有关人员、业务设施、信息系统和经营场所。
三、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修改公司章程,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向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四、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在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评价、并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的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依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五、你公司应当严格履行信息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并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网点所在地证监局报送工作安排。融资融券具体方案和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