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281号)


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畔柳信雄及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柳冈广和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由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上海市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2楼;注册资本为6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325388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划转,1851.628722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资本公积划转,322760.371278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核准田中达郎(TANAKA TATSUO)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柳冈广和(YANAOKA HIROKZU)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行可以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行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

  二、核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三、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 Beijing 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2楼;核准光井良(MITSUI RYO)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50777.708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可以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 Shanghai 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0楼、21楼、23楼2304-2308单元;核准本冈真(MOTOOKA MAKOTO)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20537.52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可以承继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

  五、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 Tianjin Branch;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天津国际大厦21层2110号;核准山内一英(YAMAUCHI KAZUHIDE)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40000.000006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可以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 Tianjin Binhai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滨海金融街西区2号楼A座3层;核准野口雄三(NOGUCHI YUZO)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天津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 Shenzhen 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022号深圳国际金融大厦16、17楼;核准伊藤正敏(ITO MASATOSHI)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55920.890716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获准经营的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七、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 Dalian Branch;营业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森茂大厦11楼、13楼;核准越后谷淑(ECHIGOYA KIYOSHI)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40003.505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 Dalian Economic &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81号楼1单元18楼;核准宫野友之(MIYANO TOMOYUKI)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支行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大连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八、批准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外文名称为: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China),Ltd. Wuxi Branch;营业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路16号无锡软件园10楼1002-1006室;核准田中研一(TANAKA KENICHI)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承继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该分行经其总行授权并经无锡银监分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原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九、批准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其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303室;核准是枝芳明(KOREEDA YOSHIAKI)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外汇业务。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支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