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500号)


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管理董事会主席Dr. Josef Ackermann和集团管理董事会委员Dr. Hugo Banziger 2007年11月6日联合签署的以及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张红力2007年11月16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改制的、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Deutsche Bank AG)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北京市开业,中文名称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Deutsche Bank (China) Co., Ltd.;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8层8B11室;注册资本为28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90030.824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营运资金划转,211.8528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资本公积划转,194757.3232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拨付;核准张红力(HONG LI ZHANG)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邓宁(NING DENG)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行承继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在中国境内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行承继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在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与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留业务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税务除外)。

  二、核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

  三、批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外文名称为:Deutsche Bank (China) Co., Ltd. Beijing 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3602-3607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章平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该分行经其总行授权并经北京银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外文名称为:Deutsche Bank (China) Co., Ltd. Beijing Zhongguancun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一层C102和十层;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俞瑶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支行承继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北京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新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外文名称为:Deutsche Bank (China) Co., Ltd. Beijing Huamao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购物中心第一至第二层L104-L106单元及L205-L208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夏松平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支行承继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北京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新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贸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批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外文名称为:Deutsche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8楼1802-1805、1807-1808单元、31楼3104-3105单元、33楼3305-3308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高峰(FENG GAO)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获准经营的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批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开业,中文名称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外文名称为:Deutsche Bank (China) Co., Ltd. Shanghai Huangpu Sub-branch;营业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旺角广场1层02-03单元和21层08-11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姜曼该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支行承继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支行在其上海分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五、批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业,中文名称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外文名称为:Deutsche Bank (China) Co., Ltd. Guangzhou Branch;营业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6404室;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许思雄(SIXIONG XU)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承继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分行业务范围与其总行相同,并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该分行经其总行授权并经广东银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原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六、批准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留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8楼1806单元;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核准史美伦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对除个人以外客户的外汇业务。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支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