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337号)天津银监局:  你局《关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津银监发〔2005〕2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亿元,并按每股1元人民币折合股份50亿股。发起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25%;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持股1999%;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持股136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持股1167%;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167%;天津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0%;天津商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8%。  三、批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四、核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情况如下:  (一)同意羊子林、梁菁菁(ElizabethLeungChingChing)、马腾、包为客(RolfMarkusBerweger)、郭荣丽、于业明、张富生、施洪祥、刘惠文、闫希军、张玉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卫哲、刘兆福、郑柏林、曹远征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孙利国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备案。核准羊子林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梁菁菁(ElizabethLeungChingChing)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副主席的任职资格。  (二)同意胡山岭、韩立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王生甲、王德厚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备案。核准胡山岭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  (三)核准马腾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石俊志、彭耀杰(PhangYewKiat)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郭荣丽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希孟(SimonMarkPage)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刘政权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讯科技总监,张松凡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营运部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七、你局应要求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做出承诺,保证在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入股金融机构的有关资质条件,否则你局应要求其将股权转让给合格股东。  八、你局应要求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尽快解决人员、系统、股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有关事项达标前,允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适时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设立一家分支机构,但在天津市其他地区暂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九、请你局通知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银监会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