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函
(银监函[2008]318号)


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奥正之2008年6月19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具体批复如下:

  批准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筹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批准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分行、广州分行、天津分行、杭州分行、天津滨海支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分别改制为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苏州分行、广州分行、天津分行、杭州分行、天津滨海支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

  批准你行保留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为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以及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支行的改制工作。

  在筹建期内,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成立“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上海银监局以及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该筹备组以及日本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分行应当分别接受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