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时间: 2017-11-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中介〔2012〕111号)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请示》(合保发〔201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明确清晰,业务、财务严格分离,管理责任明确具体。 三、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双方均被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区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四、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当持此批复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