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时间: 2017-11-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847号)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华寿发〔2011〕306号)及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9月4日和11月11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的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贰亿元整(RMB1,200,000,000元)。 二、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拾贰亿元整(RMB1,200,000,000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发行股本总额。 三、第十五条公司股份总数为拾贰亿(1,200,000,000)股。 四、第二十一条(一)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以下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发起人股份: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结构表 股东名称 原持股情况 增资扩股前各股东持股情况 增资扩股后各股东持股情况 股份数 投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股份数 投资额 (万元) 持股比例 本次增加投资额(万元) 股份数 增资后投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97 5997 1999% 20000 20000 2000% 4000 24000 24000 2000% 上海汉晟信投资有限公司 5700 5700 1900% 19000 19000 1900% 3800 22800 22800 1900% 上海日兴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5700 5700 1900% 19000 19000 1900% 3800 22800 22800 1900% 上海合邦投资有限公司 5700 5700 1900% 19000 19000 1900% 3800 22800 22800 1900% 海南博伦科技有限公司 4053 4053 1351% 13500 13500 1350% 4600 18100 18100 1508% 海南凯益实业有限公司 2850 2850 950% 9500 9500 950% 0 9500 9500 792% 合计 30000 30000 10000% 100000 100000 10000% 20000 120000 120000 10000% (二)出资形式每一股东均以现金形式出资。 五、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不得进行对外担保,即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六、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项公司不得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但不包括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诉讼中的担保、海事担保;诉讼中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财务报告中进行说明、披露,评估偿付能力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予以扣除。 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四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百分之四十,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本条所指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