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时间: 2017-11-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259号)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安农险字〔2011〕263、281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4月27日和12月2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3亿元。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司实收股本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83亿元。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公司股本结构为: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5,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8072%;安华佳和投资有限公司8,000万元,占总股本的9639%;青岛正和投资有限公司8,000万元,占总股本的9639%;;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6,000万元,占总股本的7229%;沈阳中一实业有限公司6,000万元,占总股本的7229%;广州均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5,700万元,占总股本的6867%;廊坊北方机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5,200万元,占总股本的6265%;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占总股本的6024%;北京环球银证投资有限公司5,000万元,占总股本的6024%;吉林昊融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4,000万元,占总股本的4819%;长春市融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4,000万元,占总股本的4819%;青岛启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000万元,占总股本的4819%;福建国耀投资有限公司2,000万元,占总股本的241%;江西通广贸易有限公司1,100万元,占总股本的1325%;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205%;珠海合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205%;盘锦龙德实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占总股本的1205%;深圳市金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600万元,占总股本的0723%。吉林省正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00万元,占总股本的0482%;  四、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项修改为: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五、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项,内容为:审议股东大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中第(一)至(十九)项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七、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担保,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诉讼中的担保;  (二)海事担保。  八、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设置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设有三名独立董事。  九、第九十四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人。  十、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资本运营委员会改为:资本运营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十一、第一百三十九条第四款修改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