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函(银监函[2004]266号)日本瑞穗实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斋藤宏先生2004年3月1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在华分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你行在华分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将以下文件资料报送所在地银监局:(一)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文件;(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授权文件和承诺函;(三)拟开办金融衍生产品的品种说明;(四)金融衍生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二、你行在华分行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报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你行应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并将业务办理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