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

时间: 2017-11-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保监中介〔2011〕1842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重新办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和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请示》(华财字〔2011〕1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确保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明确清晰,业务、财务严格分离,管理责任明确具体。  三、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双方均被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地区开展相互代理保险业务。  四、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应向北京保监局缴回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五、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及各分公司,应持此批复到当地保监局办理申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手续。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