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1)

时间: 2017-11-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1〕1903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永总字〔2011〕421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10月27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整。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壹拾陆亿贰仟伍佰万股,每股面值壹元,股本总额为人民币壹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整。  三、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一览表(按股东入股时间顺序排列)  股东  股份数额  (万股)  持股比例(%)  说明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32,500  20%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13,000  8%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3,000  8%    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3,000  8%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13,000  8%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000  8%  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6,500  4%    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125  5%    云南电网公司  6,500  4%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3,000  8%    信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500  4%    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  24,375  15%    合计  162,500  100%    备注  1、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曾持有公司5%的股权(计5000万股),其已将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发起人、股东之一)。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07年10月9日召开的本公司董事会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已于2008年11月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8〕1430号)。  2、经2009年3月6日,公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实施方案》。同意枫信金融控股责任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以永诚保险原始股的价格(人民币1元)为基准,按24倍溢价,即以每股人民币24元的价格购买增资的普通股股份,在增资后持股比例为15%;同意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以与战略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永诚的股份,在增资后维持20%的持股比例;同意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以与战略投资者相同的价格认购永诚的股份,在增资后维持5%的持股比例。该项增资扩股方案已于2009年7月9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09〕643号)。  3、福建投资企业集团公司经福建省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自2009年4月27日起,更名为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曾持有公司8%的股权(计10,000万股),其已将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这项股权变更的议案,经2010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已于2010年9月14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0〕1111号)。  5、经2011年5月13日,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及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议案》,公司将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额35亿元及未分配利润中的025亿元,共计375亿元转增为注册资本,并以每10股增加3股的方式按持股比例向各股东分配转增股。本次注册资本金变更已于2011年9月16日获得了中国保监会的批准(保监发改〔2011〕1453号)。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