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18号)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南京中央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年度配股申请报告》(宁中商经[2004]2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核准你公司配股。现通知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配售不超过22,280,975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90,00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1,790,975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我会,按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