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1119号)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义务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以资产认购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增持该公司358,017,800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499,977,800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74.9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