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7]277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审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6月修订)〉的请示》(光证字[2007]124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反馈意见的说明》(光证字[2007]218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号),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修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6月修订)》(修改后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6月修订)》见附件)。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你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6月修订)》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附件:《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6月修订)》(略)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