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日本京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海代表处的函
日本京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柏原康夫先生2004年3月31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兹批准日本京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代表处中文名称为:日本京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外文名称为:TheBank Of KyOtO,Ltd.Shanghai RepresentativeOffice。
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核准安藤公一(Kimikazu Ando)任该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
二00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