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官Edouard Esparbès先生2004年6月25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准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Shanghai Branch)与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Credit Lyonnais Shanghai Branch)合并,关闭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CAL YON Shanghai Branch)。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Credit AgricoleIndosuez Shanghai Branch)与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Credit Lyonnais Shanghai Branch)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CALYON Shanghai Branch)继承。核准Herve BOSQUILLON de FRESCHEVILLE任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1号招商局大厦36层,营运资金为4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业务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本机构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二、批准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Credit Lyonnais Beijing Branch)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CALYON Beijing Branch)。核准姚国华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2座3506号,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货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继承。

  三、批准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Credit Lyonnais Tianjin Branch)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CALYON Tianjin Branch)。核准张家麟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南京路75号天津国际大厦710室,营运资金为10000万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继承。

  四、批准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Credit Lyonnais Xiamen Branch)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CALYON Xiamen Branch)。核准陈光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厦门市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21层2101单元,营运资金为10003.5万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行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实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原法国里昂信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继承。

  五、批准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Credit Agricole Indosuez Guangzhou Branch)中文名称不变,外文名称变更为CALYON Guangzhou Branch。核准何耀光任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广州市环市东路403号广州国际电子大厦2106室,营运资金为10000万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即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
  原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继承。

  六、批准原法国里昂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Credit Lyonnais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更名为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CALYON Shenzhen Representative Office)。核准朱联飞任深圳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该代表处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商业中心3111室。
  上述分行及代表处须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