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配股的批复
(证监国合字[2007]33号)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境外配股并上市的申请报告》(鞍钢股份[2007]83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不超过267,000,000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
二、完成发行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本次配股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三、你公司在境外配股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