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设立香港华孚有限公司的批复
(商合批〔2007〕895号)
深圳市贸工局:
《关于设立香港华孚有限公司的请示》(深贸工经字〔2007〕239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深圳市华孚进出口有限公司在香港独资设立“香港华孚有限公司”。该境外企业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均为1000万港元,以现汇出资。
二、该境外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色纺纱线产品的销售和投资业务。
三、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领取《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报到登记。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五、请督促境外企业将有关注册文件、注册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资料报我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