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宁夏灵武市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7]201号)
宁夏灵武市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请报告》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协议收购而持有8000万股,占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4.0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宁夏圣雪绒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