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251号)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取得中宝科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12亿股新股,导致持股数量达到1,279,184,430股(占总股本的84.5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发行新股购买资产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