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7]1号)
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持有九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134,395,2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7.16%)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七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