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安徽省宁国中鼎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271号)
安徽省宁国中鼎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收购21,000万股安徽飞彩车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69.77%)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