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栋华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证监国合字[2005]9号)
上海栋华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栋华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报告》(沪栋企字[2004]第001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10,30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0.1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同意你公司每股股票面值由人民币1元拆细为0.1元。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公开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我会备案。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