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33号 1997年6月24日)
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度配股增资申请的意见》(深证办字[1997]28号)和《深圳赤湾港航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股东年会决议公告》,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7630.3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法人股股东配售4489.40万股,全部以现金认购;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012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2128.94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