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50号 1997年7月10日)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管办《关于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配股增资申请的意见》(深证办字[1997]22号)和《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9813.4203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境内法人股股东配售3925.0129万股,向境外法人股股东配售1102.3956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1553.5534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3232.4584万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你公司向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