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7-11-04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
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发[1994]18号 1994年6月25日)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现将《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现就驻外使领馆、团、处(以下简称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有关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的配偶(以下简称配偶)原则上均可随任。不愿随任者,可以探亲。

  二、配偶出国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进行政审。政审程序如下:
  配偶持派出部门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配偶随任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出国随任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的档案和填妥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送派出部门审批。

  三、配偶出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体检,合格后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四、配偶经政审、体检合格后,到派出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五、配偶出国随任期间,凡属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原单位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工龄连续计算,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照发。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或离退休金,原单位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档案工资或离退休金。

  六、配偶按规定享受补贴。配偶的出国旅费由派出部门提供。

  七、配偶出国前,必须参加派出单位举办的学习班,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外交人员优良传统和作风、外事纪律等教育,学习涉外人员守则和有关外交、礼宾、礼仪等基本知识。

  八、随任配偶原则上不安排正式工作,但应参加使领馆根据需要安排的一些有关工作和劳动。

  九、配偶必须服从驻外使领馆领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和驻外使领馆的规章制度。对表现不好、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驻外使领馆应及时报告派出部门处理。必要时可调回国内。

  十、配偶应参加使领馆统一组织的政治形势学习,并可参加馆内组织的外语及其他专业知识学习。配偶到当地外语培训班或外语学校补习外语,须经馆领导批准,各项费用自理。

  十一、配偶一般不阅读文件、电报。如有特殊需要阅读有关文、电,应经馆领导批准。

  十二、配偶中的党、团员原则上单独成立支部或小组,并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团费。

  十三、外交官的配偶参加外事活动,由使领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十四、配偶随任期间不得在驻在国谋职或打工,也不得到我驻当地援外、贸易、劳务等机构和公司任职。由国内单位派往国(境)外援外、贸易、劳务等单位工作的配偶,不享受配偶待遇。

  十五、配偶如要求在当地留学、进修,由本人向国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回国办理,使领馆不受理此类申请。经国内批准公费留学、进修的,不享受配偶待遇。

  十六、随任配偶享受常驻人员的回国休假待遇,超出假期60天者,原则上按调回国内处理。不随任配偶,一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可探亲一次,探亲期60天。需延长探亲期或转为随任者,由本人经与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后报派出部门批准。
  休假、探亲次数超出上述规定者,一切费用自理。

  十七、随任、探亲配偶在国外享受与常驻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十八、配偶在国外随任期间,不参加驻外使领馆的年终考评。调回时,应做组织鉴定,报国内派出部门转配偶所在单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