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时间: 2017-11-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函


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畔柳信雄2006年1月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兹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分支机构合并变更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Beijing Branch)。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Beijing Branch)继承。核准柳冈广和(Hirokazu Yanaoka)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5号北京发展大厦2楼,营运资金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 1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4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更名为日水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Shanghai Branch)。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Shanghai Branch)继承。核准本冈真(Makoto Motooka)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20-23楼,营运资金为14 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 10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4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Tianjin Branch)。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Tianjin Branch)继承。核准山内一英(Kazuhide Yamauchi)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天津市南京路75号天津国际大厦21层2110号,营运资金为4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 2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四、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 Ltd.Shenzhen Branch)。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The BankofTokyo Mitsubishi UFJ,Ltd.Shenzhen Branch)继承。核准伊藤正敏(Masatoshi Ito)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深圳市建设路 2022号深圳国际金融大厦16、17楼,营运资金为 55384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35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20384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五、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Dalian Branch)。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税务和债权债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Dalian Branch)继承。核准越后谷淑(Kiyoshi Echigoya)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业地址为大连市西岗区中山路147号森茂大厦11楼、13楼,营运资金为 40004万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20004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对获得该分行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

  六、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合并,关闭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The Bank of Tokyo- Mitsubishi UFJ,Ltd.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与原日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的税务由更名后的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The Bank of Tokvo-Mitsubishi UFJ,Ltd.Guangzhou Representative Office)继承。核准田中研一(Kenichi Tanaka)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该代表处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28-02室。

  七、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代表处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代表处(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Wuxi Representative Office)。核准高桥伸彦(Nobuhiko Takahashi)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该代表处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3号中国人民银行大楼1903室。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

  八、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The Bank of Tokyo- Mitsubishi UFJ,Ltd.Chengdu Representative Office)。核准杜勇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该代表处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街31号成都总府皇冠假日酒店2617室。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

  九、批准原日本东京三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代表处更名为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代表处(The Bank of Tokyo-Mitsubishi UFJ,Ltd.Shenyang Representative Office)。核准冯勇任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该代表处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方圆大厦 705室。代表处其他事项不变。
  上述分行及代表处须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00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