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7]43号 1997年6月27日)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配股申报材料的请示》(皖管字[1997]74号)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二次股东大会(1996年年会)决议》,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5936.1390万股,其中向国有股股东配售2675.4750万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569.2499万股,向前次认购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转配股股东配售648.9450万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2042.4691万股。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照你公司报送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7年8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国有股股东、法人股股东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