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207号)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公司股权结构调整的申请》(华安基字[2003]015号)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股东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你公司2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所持你公司2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你公司2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你公司1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你公司20%的出资转让给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转让并新增股东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股东及出资比例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20%、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20%、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20%、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
你公司及各股东应及时办理出资转让的相关事宜,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批复。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