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华光股份”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5]38号)
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增持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协议转让而增持40万股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0.25%)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五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