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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1月14日 汇发[2002]113号)
附件: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资企业: │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 ┃┃管理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1.所需材料应提 ┃┃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工商营业执照; │登记进入“名录”,其│交原件并留存复 ┃┃ │法》。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印件; ┃┃ │ │构代码证书; │ │2.企业变更名称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后,需继续清理 ┃┃ │ │外资企业: │ │旧名称项下的进 ┃┃ │ │1. 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 │ │口付汇核销业务。┃┃ │ │书; │ │ ┃┃ │ │2.工商营业执照; │ │ ┃┃ │ │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 │ │ ┃┃ │ │构代码证书; │ │ ┃┃ │ │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 │ │ ┃┗━━━━┷━━━━━━━━━━━━━━━━━┷━━━━━━━━━━━━━━━━━┷━━━━━━━━━━┷━━━━━━━━┛
┏━━━━━┯━━━━━━━━━━━━━━━━┯━━━━┯━━━━━━━━━━━━━━━━━━┯━━━━━━━┓┃ 项目 │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黑名单”│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经外汇局│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1.“黑名单” ┃┃管理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核实的进│名单”: │经核实后公布;┃┃ │法》。 │口单位违│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 │2.“黑名单” ┃┃ │ │规材料。│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 │有效期最低为 ┃┃ │ │ │联)或其它凭证的; │自公布之日起 ┃┃ │ │ │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六个月。 ┃┃ │ │ │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 ┃┃ │ │ │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 ┃┃ │ │ │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 ┃┃ │ │ │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 │ ┃┃ │ │ │的; │ ┃┃ │ │ │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 │ │ │法》其它规定的。 │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预付│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1.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 │1.《进口付汇备案表┃┃货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过合同总额15%(含15%) │》付汇后不能补办;┃┃项下│法》; │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 │个月; ┃┃进口│定》; │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案; │3.一份《进口付汇备┃┃付汇│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备案│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付汇手续(可分批装┃┃管理│知》; │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 │运信用证项下除外)┃┃ │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 │ │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 │。 ┃┃ │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 │保函; │ ┃┃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第5条的通知 │ │ │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异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1.被外汇局列入“黑名单” │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审核相应的材料: │的企业不得办理此类备案; │》付汇后 不能补办 ┃┃的备│法》; │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 │2.异地付汇备案满足三个 │; ┃┃案 │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条件之一的即可;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 │定》; │(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 │个月; ┃┃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 │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口登 │3.一份《进口付汇备┃┃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记证、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知》;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经营单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 │位一致; │用证项下除外); ┃┃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 │4. 当报关单的贸易方式为 │4 对已审核的报关单┃┃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 │“合资合作设备”或“外 │须在网上核注、结案┃┃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资设备物品”时,须审核外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 │局两年备查; ┃┃ │通知> 第八条、第十一条和 <关于完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和 批准证书、合资合作 │5.货到汇款项下应在┃┃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三条的通 │(2)托收:托收通知书; │章程及合同、验资报告; │备案表上注明报关单┃┃ │知》;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 │5.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编号、币种、金额。┃┃ │9.《关于修改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 │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 │通知> 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关于完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 │所在地外汇局签发,┃┃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五条的通 │(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 │由付汇地外汇局确认┃┃ │知》; │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 │备用信用证; │;付汇地外汇局须通┃┃ │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 │ │6.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过防伪标记或电话核┃┃ │的通知》; │ │ │对方式鉴别、确认备┃┃ │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 │案表的真伪。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 │ │ │ ┃┃ │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 │ │ ┃┃ │通知》。 │ │ │ ┃┗━━┷━━━━━━━━━━━━━━━━━┷━━━━━━━━━━━━━━━━━━━┷━━━━━━━━━━━━━┷━━━━━━━━━┛ 关于完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 │所在地外汇局签发,┃┃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 │6.备案表由进口单位┃┃ │通知> 关于完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还应审核下列材料: │经贸部门的“进口设备清单 │局两年备查; ┃┃ │通知>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先支│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转口贸易商作为出口方的 │1.《进口付汇备案表┃┃后收│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营业执照(企业首次办理时);│信用证的金额必须大于其作 │》付汇后不能补办;┃┃转口│法》; │3.进口、出口合同; │为进口方的信用证金额;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贸易│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4.买方开立的信用证或经国内银行│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项下│定》; │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开具的付款保│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进口│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函; │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备案│知》; │列材料: │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管理│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通知> 第九条、第十三条和 <关于完善│(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五条的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 │ │ ┃┃ │知》。 │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 │ ┃┃ │ │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 │ ┃┃ │ │用信用证。 │ │ ┃┗━━┷━━━━━━━━━━━━━━━━━┷━━━━━━━━━━━━━━━┷━━━━━━━━━━━━━━┷━━━━━━━━━┛ 关于完善│(2)托收:托收通知书; >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境外│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没有境外工程承包经营 │1.《进口付汇备案表┃┃工程│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 境外工程承包经营批文; │批文的进口单位不得办理 │》付汇后不能补办;┃┃使用│法》; │3.进口合同; │此类备案; │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物资│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4.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个月; ┃┃付汇│定》; │5.项目分包合同(若项目没 │不含)的预付货款,无 │3.一份《进口付汇备┃┃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有分包,可不提供); │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 │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 │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知》。 │审核下列材料: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用证项下除外)。 ┃┃ │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 ┃┃ │ │(2)托收:托收通知书; │ │ ┃┃ │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 │ ┃┃ │ │形式发票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 │ ┃┃ │ │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 │ │ ┃┃ │ │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 │ ┃┗━━┷━━━━━━━━━━━━━━━━┷━━━━━━━━━━━━━┷━━━━━━━━━━━━━┷━━━━━━━━━┛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不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1.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 │1.《进口付汇备案 ┃┃名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2.进口合同; │(不含)的预付货款,│表》付汇后不能补办┃┃企业│法》; │3.根据不同结算方式,还 │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 │; ┃┃进口│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 │应审核下列材料: │立的、国内银行核对 │2.备案表有效期为 ┃┃付汇│定》;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 │一个月; ┃┃备案│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 │(2)托收:托收通知书; │或备用信用证; │3.一份《进口付汇 ┃┃管理│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 │2.进口报关单经营单 │备案表》只能办理一┃┃ │知》; │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 │位与付汇人不符的, │次付汇手续(可分装┃┃ │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 │须审核进口登记证、 │信用证项下除外);┃┃ │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许可证上的进口单位 │4.货到汇款项下, ┃┃ │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 │名称是否与报关单的 │备案表上应注明报关┃┃ │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一致; │单的编号、币种、金┃┃ │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对于尚未办理“对外付汇进口 │3.当报关单的贸易方 │额; ┃┃ │通知> 第八条、第十一条和 <关于完善售│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式为“合资合作设备 │5. 对已审核的报关┃┃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 第三条的通 │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 │”或“外资设备物品 │单须在网上核注、结┃┃ │知》; │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时,须审核外经贸 │案,该报关单留存外┃┃ │9.《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 │部门的“进口设备清 │汇局两年备查。 ┃┃ │通知》; │ │单”和 批准证书、 │ ┃┃ │10.《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 │ │合作合作章程、验资 │ ┃┃ │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 │报告; │ ┃┃ │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1.《关于对进口 │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 │ ┃┃ │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案类别。 │ ┃┗━━┷━━━━━━━━━━━━━━━━━┷━━━━━━━━━━━━━━┷━━━━━━━━━━┷━━━━━━━━━┛ 关于完善售│单位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式为“合资合作设备 │5.> 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
┏━━┯━━━━━━━━━━━━━━━━┯━━━━━━━━━━━━━┯━━━━━━━━━━━━┯━━━━━━━━━┓┃项目│ 主要法律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真实│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根据以下的备案情况 │1.对“黑名单”内的企业,│1.《进口付汇备案表┃┃性审│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审核相应的材料: │不能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 │》付汇后不能补办;┃┃核付│法》; │一、当被外汇局列入 │易及异地付汇项下的备案;│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汇备│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黑名单”的企业办理备 │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 │个月; ┃┃案管│定》; │案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 │3.一份《进口付汇备┃┃理 │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供外方开立的、国内银行 │案表》只能办理一次┃┃ │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1 进口合同; │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付汇手续(可分装信┃┃ │知》;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3.进口报关单经营单位与 │用证项下除外); ┃┃ │6.《关于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 │付汇人不符的,须审核进 │4.被外汇局列入“黑┃┃ │通知》。 │还须审核下列材料: │口登记证、许可证上的进 │名单”的企业须逐笔┃┃ │ │0 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口单位名称是否与报关单 │办理; ┃┃ │ │1 托收:托收通知书; │的收货单位一致; │5.审核后的进口报关┃┃ │ │2 预付货款:经银行核对 │4.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 │单经营单位与付汇人┃┃ │ │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 │别。 │不一致的报关单,须┃┃ │ │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 │ │网上核注、结案打印┃┃ │ │信用证; │ │该报关单,留存外汇┃┃ │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 │ │局。 ┃┃ │ │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及 │ │ ┃┃ │ │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 │ ┃┃ │ │二、当出现报关单经营单 │ │ ┃┃ │ │位与付汇人不符时,须审 │ │ ┃┃ │ │核以下材料: │ │ ┃┃ │ │0 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 │ ┃┃ │ │1 进口合同; │ │ ┃┃ │ │2 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 │ │ ┃┃ │ │3 提单; │ │ ┃┃ │ │4 委托代理协议; │ │ ┃┃ │ │5 进口登记证、进口许可证 │ │ ┃┃ │ │或免税批件 │ │ ┃┃ │ │6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报关单 │ │ ┃┃ │ │联网核查IC卡。 │ │ ┃┃ │ │三、当报关单的进口日期在 │ │ ┃┃ │ │1998年9月1日以前,须审核 │ │ ┃┃ │ │以下材料: │ │ ┃┃ │ │0 进口合同; │ │ ┃┃ │ │1 提单; │ │ ┃┃ │ │2 商业发票; │ │ ┃┃ │ │3 进口货物报关单及海关二 │ │ ┃┃ │ │次核对鉴别证明; │ │ ┃┃ │ │4 依据报关单上不同的贸易 │ │ ┃┃ │ │方式,还须审核相应的付汇 │ │ ┃┃ │ │材料。 │ │ ┃┃ │ │四、当进口商品为“避孕套”│ │ ┃┃ │ │时,须审核以下材料: │ │ ┃┃ │ │1.进口合同; │ │ ┃┃ │ │2.提单; │ │ ┃┃ │ │3.商业发票; │ │ ┃┃ │ │4.进口货物报关单; │ │ ┃┃ │ │5.其它外汇局认为需要办理 │ │ ┃┃ │ │备案的业务审核相应的付汇材│ │ ┃┃ │ │料。 │ │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货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汇款│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 (一式两联),加盖进口单位 │核销表”应与贸易进口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项下│法》; │公章); │付汇核销单上的数据、 │一式两联)上加盖“┃┃进口│3.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内容填写一致;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付汇│(代申报单)数据传送有关做法的通│3.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章”,第一联留存外┃┃核销│知;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按报│核销表” (一式两联)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管理│4.《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的24种有条│应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件付汇审核所需要的材料)。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通知》。 │ │应注明“货到汇款”的结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算方式,并填写报关单编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号、报关单的总价金额、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到货日期;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4.外汇指定银行已在贸易 │ ┃┃ │ │ │进口付汇核销单上加盖 │ ┃┃ │ │ │“已核销章”; │ ┃┃ │ │ │5.属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 │ ┃┃ │ │ │采购,在贸易进口付汇核 │ ┃┃ │ │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填写 │ ┃┃ │ │ │“国际招标、国内供货”;│ ┃┃ │ │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 │ ┃┃ │ │ │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 │ ┃┃ │ │ │销管理”的规定,审核报 │ ┃┃ │ │ │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相应 │ ┃┃ │ │ │材料。 │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信用│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外汇局应在贸易进┃┃证、│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销表(一式两联); │应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的数│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托收│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据、内容填写一致; │一式两联)上加盖“┃┃、预│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2.“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付货│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登记的); │ (一式两联)应加盖进口单位 │章”,第一联与报关┃┃款项│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4.进口货物报关单; │公章;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下进│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上付汇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口付│知》; │6.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金额应不超过报关单上总价金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汇核│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按报关单分类管理规定中│额;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销管│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的24种有条件付汇审核所需│4.进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 │查; ┃┃理 │知》。 │要的材料); │前的进口报关单,应审核海关 │2.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 │7.特殊情况下经核准付汇的│提供的“二次核对”证明;进 │部分被核销时,外汇┃┃ │ │,提供有关核准件; │口日期在1998年9月1日以后的 │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8.收汇凭证(退运、转口等│进口报关单,须通过“报关单 │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项下)。 │联网核查系统” 逐笔审核报关 │办理核注、打印电子┃┃ │ │ │单的真实性; │底帐、退单返回,并┃┃ │ │ │5.报关单应为进口付汇专用联,│在纸质报关单上注明┃┃ │ │ │并盖有海关“验讫章”; │已核销币种、金额,┃┃ │ │ │6.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 │ │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规│监管业务章”; ┃┃ │ │ │定,审核报关单上的贸易方式及│3.当报关单总价金额┃┃ │ │ │相应材料; │全部被核销时,外汇┃┃ │ │ │7.国际招标项下的境内采购在核│局应通过“报关单联┃┃ │ │ │销单的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国际│网核查系统” 逐笔 ┃┃ │ │ │招标、国内供货”。 │办理核注、结案、打┃┃ │ │ │ │印电子底帐、留单返┃┃ │ │ │ │回,并加盖“进口付┃┃ │ │ │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保税│寄售│1.《结汇、售汇及付汇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1.买断销售项下购付汇│1.寄售、代销方式的购付┃┃仓库│代销│管理规定》; │(一式两联); │申请人必须与进仓报关│汇人应是从保税仓提取货┃┃进口│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单、出仓报关单上的经│物的境内机构,保税仓企┃┃货物│ │监管暂行办法》; │3.进口合同; │营单位、进口合同的买│业不得购汇;买断销售项┃┃项下│ │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 │方一致; │下的购汇人应是保税仓企┃┃付汇│ │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 │记的); │2.进仓报关单不得单独│业,从保税仓提取货物的┃┃核销│ │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书 │作为购付汇凭证。 │境内机构不得购汇,只能┃┃管理│ │4.《关于“进出口报关 │或海关免税证明; │ │向保税仓企业支付人民 ┃┃ │ │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 │6.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 │ │币; ┃┃ │ │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 │共和国(142)”、境内目的地 │ │2.注意以寄售、代销方式┃┃ │ │通知》; │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 │ │交易还是以买断方式交 ┃┃ │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 │“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 │ │易; ┃┃ │ │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 │”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 │3.外汇局应在贸易进口付┃┃ │ │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 │7.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理方 │ │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 ┃┃ │ │题的通知》; │式要求的其它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 │联)上加盖“进口付汇核┃┃ │ │6.《关于保税仓库外汇 │据。 │ │销已报审章”,第一联与┃┃ │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 │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 │ │ │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单位┃┃ │ │ │ │ │留存五年备查; ┃┃ │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确将┃┃ │ │ │ │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统┃┃ │ │ │ │ │中。 ┃┠──┼──┼───────────┼───────────────┼──────────┼───────────┨┃ │买断│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销售│ │(一式两联); │ │ ┃┃ │ │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 │ │3.进口合同; │ │ ┃┃ │ │ │4.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 │ │ ┃┃ │ │ │登记的); │ │ ┃┃ │ │ │5.海关代征关税专用缴款 │ │ ┃┃ │ │ │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 │ ┃┃ │ │ │6.起运国(地区)为“中 │ │ ┃┃ │ │ │华人民共和国(142)”、 │ │ ┃┃ │ │ │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 │ │ ┃┃ │ │ │、输方式为“保税”的、加 │ │ ┃┃ │ │ │盖海关“验讫章”正本进口 │ │ ┃┃ │ │ │货物报关单(出仓报关单); │ │ ┃┃ │ │ │7.起运国(地区)为境外、 │ │ ┃┃ │ │ │贸易方式为“保仓库货物 │ │ ┃┃ │ │ │(1233)”的、加盖海关 │ │ ┃┃ │ │ │“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 │ │ ┃┃ │ │ │关单(进仓报关单); │ │ ┃┃ │ │ │8.相应的结算方式和贸易管 │ │ ┃┃ │ │ │理方式要求的其有效凭证和 │ │ ┃┃ │ │ │商业单据。 │ │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深加│ │1.《结汇、售汇及│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转入方进口│1.转入方与转出方 ┃┃工结│ │付汇管理规定》;│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货物报关单│的报关单相关内容应┃┃转项│来料│2.《贸易进口付汇│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与转出方出│一致; ┃┃下付│转进│核销监管暂行办法│4、转厂合同; │口货物报关│2.外汇局应在贸易 ┃┃汇核│料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单上商品名│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销管│ │3.《关于重新明确│(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称、数量及│(一式两联)、进口┃┃理 │ │使用进出口报关单│(065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报│金额应一致│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关单; │。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审┃┃ │ │问题的通知》;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章”,第一联与报关┃┃ │ │4.《关于“进出口│(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 │ │单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的正本出口报关的复印件。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 │统”软件升级和调│ │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退┃┃ │ │整有关做法的通知│ │ │进口单位留存五年备┃┃ │ │》; │ │ │查; ┃┃ │ │5.《关于对进口货│ │ │3.外汇局应及时、准┃┃ │ │物报关单证明联分│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类进行售付汇、核│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销管理有关问题的│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通知》; │ │ │ ┃┃ │ │6.《关于深加工结│ │ │ ┃┃ │ │转(转厂)售付汇│ │ │ ┃┃ │ │及核销有关问题的│ │ │ ┃┃ │ │通知》; │ │ │ ┃┃ │ │7.《关于印发〈深│ │ │ ┃┃ │ │加工结转(转厂)│ │ │ ┃┃ │ │售付汇及核销操作│ │ │ ┃┃ │ │程序〉的通知》。│ │ │ ┃┠──┼──┼────────┼────────────────────┼─────┼─────────┨┃ │ │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 ┃┃ │进料│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转进│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 │ ┃┃ │料 │ │4 转厂合同; │ │ ┃┃ │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 │ ┃┃ │ │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 │ ┃┃ │ │ │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 │ ┃┃ │ │ │6.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 │ │ ┃┃ │ │ │(0654)”、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 │ ┃┃ │ │ │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 │ ┃┃ │ │ │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 │ ┃┃ │ │ │核销单的复印件。 │ │ ┃┠──┼──┼────────┼────────────────────┼─────┼─────────┨┃ │ │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 ┃┃ │来料│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 ┃┃ │加工│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要备案登记的); │ │ ┃┃ │转内│ │4.合同; │ │ ┃┃ │销 │ │5.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 │(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 │ │ ┃┃ │ │ │(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盖│ │ ┃┃ │ │ │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报关单; │ │ ┃┃ │ │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 │ ┃┗━━┷━━┷━━━━━━━━┷━━━━━━━━━━━━━━━━━━━━┷━━━━━┷━━━━━━━━━┛
┏━━━━━┯━━━━━━━━━━━━━━━━┯━━━━━━━━━━━━━┯━━━━━┯━━━━━━━━┓┃ 项 目 │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贸易方式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1.属于实物│1.根据验资报告确┃┃为“合资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一式两联); │投资的报关│定企业投资的组成┃┃合作设备 │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单不得用于│;2.由合资合作合┃┃(2025)”│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 │付汇核销;│同、章程、外经贸┃┃“外资设 │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案登记的); │2.超出外经│部门核准的设备进┃┃备物品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4.进口合同及发票; │贸部门核准│口清单确定企业进┃┃(2225)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5.外经贸部门批准成立企业 │的设备进口│口设备的总金额;┃┃”项下付 │知》; │证书; │清单以外的│3.结合其他单证确┃┃汇核销管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 │进口货物报│定企业能否支付进┃┃理 │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关单不得用│口设备款;4.应在┃┃ │通知》。 │设备进口清单正本; │于付汇核销│贸易进口付汇到货┃┃ │ │8. 各期的验资报告(第一次 │。 │核销表(一式两联┃┃ │ │用); │ │)、进口货物报关┃┃ │ │9. 进口货物报关; │ │单上加盖“进口付┃┃ │ │10.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第一联与报关单┃┃ │ │ │ │电子底账打印件留┃┃ │ │ │ │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 │ │ │,第二联与其它单┃┃ │ │ │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 │ │ │ │五年备查;5.外汇┃┃ │ │ │ │局应及时将贸易进┃┃ │ │ │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 │ │ │的内容录入到计算┃┃ │ │ │ │机系统中。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报关│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仅适用于以下情况:│1.只有属于凭许可证┃┃单上│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一式两联); │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及配额管理的进口的┃┃经营│法》;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投资企业和受捐赠项│商品方可办理此种核┃┃单位│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3.进口付汇备案表; │下的进口; │销; ┃┃与付│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进口货物报关单; │2.许可证、进口配额│2.外汇局应在贸易进┃┃汇单│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5.核销说明; │、重要登记商品项下│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位不│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6.进口合同; │的进口。 │一式两联)、进口货┃┃一致│知》; │7.代理协议及有关批准文件;│ │物报关单上加盖“进┃┃付汇│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8.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 │口付汇核销已报审章┃┃核销│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 │ │”,第一联与报关单┃┃管理│知》。 │ │ │电子底账打印件留存┃┃ │ │ │ │外汇局二年备查,第┃┃ │ │ │ │二联与其它单证退进┃┃ │ │ │ │口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 │ │; ┃┃ │ │ │ │3.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贸易│《贸易进口付│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1.付汇金额须小于或等于│1.办理退汇核销的结┃┃进口│汇核销监管暂│2 进口付汇核销单; │报关单金额与退汇金额之│汇水单须为出口收汇┃┃付汇│行办法》 │3 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和; │核销专用联;2.只有┃┃项下│ │4 申请报告; │2.进口单位原以现汇对外│从境外退汇方可办理┃┃退汇│ │5 与外商确定的退货或退汇协议(如有); │支付的,退回的外汇可以│退汇核销;3.外汇局┃┃核销│ │6 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正本; │存入其经常项目帐户中保│应在贸易进口付汇到┃┃管理│ │7 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留,原购汇对外支付的则│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 │ │收入的外汇须结汇; │)、结汇水单/收帐 ┃┃ │ │ │3.退汇应是从境外退回,│通知上加盖“进口付┃┃ │ │ │且未办理过出口收汇核 │汇核销已报审章”,┃┃ │ │ │销手续。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 │ │ │ │销表第一联、已加盖┃┃ │ │ │ │“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 │ │ │审章”的结汇水单/ ┃┃ │ │ │ │收帐通知与报关单电┃┃ │ │ │ │子底账打印件留存外┃┃ │ │ │ │汇局二年备查,第二┃┃ │ │ │ │联与其它单证退进口┃┃ │ │ │ │单位留存五年备查;┃┃ │ │ │ │4.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转口│1.《贸易进口付汇│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1.转口后收入│1.进出口合同中商 ┃┃贸易│核销监管暂行办法│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外汇金额须大│品名称应一致; ┃┃项下│》; │3.进口付汇备案表(需备案登记的); │于原进口付汇│2.外汇局应在贸易 ┃┃付汇│2.《进口付汇核销│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正本; │金额。 │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5.外汇局需要的其它材料。 │2.应审核收帐│(一式两联)、结汇┃┃管理│定》。 │ │通知或结汇水│水单/收帐通知上加 ┃┃ │ │ │单。 │盖“进口付汇核销已┃┃ │ │ │ │报审章”, 贸易进 ┃┃ │ │ │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第┃┃ │ │ │ │一联、已加盖“进口┃┃ │ │ │ │付汇核销已报审章”┃┃ │ │ │ │的结汇水单/收帐通 ┃┃ │ │ │ │知留存外汇局二年备┃┃ │ │ │ │查,第二联与其它单┃┃ │ │ │ │证退进口单位留存五┃┃ │ │ │ │年备查;3.外汇局应┃┃ │ │ │ │及时、准确将贸易进┃┃ │ │ │ │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 │ │ │ │内容录入到计算机系┃┃ │ │ │ │统中。 ┃┗━━┷━━━━━━━━┷━━━━━━━━━━━━━━━━━━━┷━━━━━━┷━━━━━━━━━┛
┏━━┯━━━━━━━┯━━━━━━━━━━━━━━━━━━━━┯━━━━━━━━━┯━━━━━━━━━┓┃项目│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境外│1.《贸易进口付│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联); │贸易进口到货核销表│1.外汇局应在贸易”┃┃工程│汇核销监管暂行│2.进口付汇核销单; │与所报审单证内容相│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使用│办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符。 │”(一式两联)、进┃┃物资│2.《进口付汇核│4.进口货物报关单(工程结束设备运回的);│ │口货物报关单、收汇┃┃项下│销贸易真实性审│5.收汇凭证。 │ │凭证上加盖“进口付┃┃付汇│核规定》。 │ │ │汇核销已报审章”,┃┃核销│ │ │ │第一联留存外汇局二┃┃管理│ │ │ │年备查,第二联与其┃┃ │ │ │ │它单证退进口单位留┃┃ │ │ │ │存五年备查; ┃┃ │ │ │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 ┃┗━━┷━━━━━━━┷━━━━━━━━━━━━━━━━━━━━┷━━━━━━━━━┷━━━━━━━━━┛
┏━━┯━━━━━━━━━━━━━━━━━┯━━━━━━━━━━━━┯━━━━━━┯━━━━━━━━━┓┃项目│ 主要法规依据 │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 注意事项 ┃┠──┼─────────────────┼────────────┼──────┼─────────┨┃异地│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 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1.报审单证与│1.外汇局应在”贸易┃┃付汇│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 │(一式两联); │贸易进口到货│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核销│法》; │2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核销表内容相│”(一式两联)、进┃┃管理│3.《关于重新明确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3 进口货物报关单; │符。 │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 │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4.进口付汇备案表; │2.异地付汇的│“进口付汇核销已报┃┃ │4.《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 │5.按不同结算方式的付汇 │核销由备案表│审章”,第一联与报┃┃ │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 │须审核相应的材料。 │签发地外汇局│关单电子底帐打印件┃┃ │知》; │ │负责。 │留存外汇局二年备查┃┃ │5.《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 │ │,第二联与其它单证┃┃ │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 │ │退进口单位留存五年┃┃ │知》。 │ │ │备查; ┃┃ │ │ │ │2.外汇局应及时、准┃┃ │ │ │ │确将贸易进口付汇到┃┃ │ │ │ │货核销表的内容录入┃┃ │ │ │ │到计算机系统中。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