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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向江有归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2847号)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9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江有归发行31,475,712股股份、向嘉兴泰一指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5,600,000股股份、向付海鹏发行11,373,440股股份、向浙江盈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0,653,184股股份、向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10,509,120股股份、向杭州维思捷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7,689,600股股份、向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6,294,080股股份、向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4,097,280股股份、向浙江华睿富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4,046,720股股份、向黄金明发行3,714,944股股份、向浙江华睿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035,008股股份、向南京捷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417,600股股份、向汤忠海发行2,458,368股股份、向杭州创东方富邦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2,367,360股股份、向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023,424股股份、向宗佩民发行1,893,888股股份、向浙江银杏谷投资有限公司发行1,274,752股股份、向胡敏翔发行1,201,92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2,206,666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