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 2017-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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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船船员管理分工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船员[2013]837号)



各直属海事局:
  为充分利用海事服务和监管资源,提升海事服务和监管水平,切实履行海事提高船员素质、保障船员权益的职责,经研究,决定对海船船员考试发证和培训机构的管理授权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调整
  (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各直属海事局管辖范 围详见附件1)内海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培训机构许可的受理、审核和现场核验。
  (二)各直属海事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海船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 体系审核的组织、实施工作;为保障审核质量,审核人员的组成需经中国海事局核准,审核报告报中国海事局。
  (三)各直属海事局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所有等级的海船船员 考试和发证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新授权开展无限航区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业务的直属海事局,应符合关于机构人员配置、设施设备配备和规范管理要求等方面的授权标准(见附件2),在开展新授权业务前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验收。
  (二)各直属海事局授权所属的分支机构开展无限航区的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应经中国海事局同意。
  (三)新授权开展无限航区船长、高级船员发证业务的直属海事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签发署名人报备中国海事局。
  (四)原负责质量体系审核的直属海事局应向有工作交接关系的直属海事局提供涉及调整业务范围内的船员培训机构审核管理记录。各直属局要严格按照授权分工开展船员管理工作,确保在调整和交接过程中工作不乱、不断。
  附件:
  2.无限航区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机构授权标准b6-4861-8dd0-0eeacabf8208.pdf' class='fjLink' target='_blank'>1.各直属海事局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发证管辖范围
  2.无限航区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机构授权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