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
【法宝引证码】 CLI.4.278535 |
中国保监会关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773号)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华保报〔2016〕203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华安)(审-保证)〔2016〕(主)1号。
此复
附件:1.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6年8月8日
附件1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符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必须是贷款所购车辆所有权人,且购买行为已经有效发生并为《借款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投保人未向被保险人提供有效担保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贷款购车首付款不得低于所购车辆净价格的30%。
第三条 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已连续逾期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期数,保险人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扣除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之和。
无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二)地震、海啸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第三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依法确认无效或终止执行;
2、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或解除;
3、未实际履行;
4、抵(质)押物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法定登记手续。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六)被保险人未按照《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七)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发生虚假购车、挪用贷款、骗贷套贷等犯罪行为;
(八)投保人所购车辆发生质量问题引发纠纷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与相应的利息之和(以下简称 “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低于10%,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自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贷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保险费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费率表的标准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就保险标的或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 投保人在贷款合同生效前应为贷款所购车辆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并同意被保险人享有上述机动车辆保险赔款的优先受偿权利。投保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导致车辆损毁、灭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性缴清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在本合同生效前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在本合同生效后的三十天内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被保险人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义务,因贷款合同变更或解除导致保险风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贷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风险变化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出现购车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应最迟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开展催收工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或因未及时报案而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无法核实或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本保险单正本;
(三)贷款合同正本;
(四)投保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催款通知书副本;
(六)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法院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应赔偿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履行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后,保险人在已支付的赔款限额内取得向投保人追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还清购车贷款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提前还清购车贷款的,方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和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的保险费=保险费×(1-15%)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日比例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释义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向购买消费性车辆的个人提供的贷款。
车辆净价格:指车辆的实际成交价格,不包括牌照费、机动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金融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全部应收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不包括罚息、复利等。
附件2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率
一、基准费率
保险期间 |
1年 |
1年半 |
2年 |
2年半 |
3年 |
费率 |
2.30% |
3.22% |
4.03% |
4.60% |
4.95% |
备注:在上述档次之间的费率,可按照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
二、费率调整系数
(一)抵(质)押物系数
抵(质)押物种类 |
所购车辆 |
自有房屋等不动产 |
其他 |
调整系数 |
1.0 |
0.8 |
0.8 - 1.2 |
(二)资信系数
根据投保人资信等级确定,系数值在0.7至3.0之间。
资信等级 |
(0,50] |
(50,60] |
(60,70] |
(70,85] |
(85,100] |
调整系数 |
2.0-3.0 |
1.8-2.0 |
1.3-1.8 |
1.0-1.3 |
0.7-1.0 |
注:资信等级在(0,50]之间的需经总公司相关业务和风险管控部门同意后方可承保。
(三)年收入/贷款金额系数
年收入/贷款金额比(R) |
R<1 |
1≤R<2 |
2≤R |
调整系数 |
1.0-1.5 |
1.0 |
0.7-1.0 |
(四)渠道系数
根据产品的销售渠道,调整系数在0.85至1.25之间取值。
(五)风险调整系数
可根据市场经济状况、法律环境等其他风险因素,在0.7至3.0之间取值。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保险金额×对应期间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之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