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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美意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王利峰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当事人:
王利峰,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美意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王利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于2013年审议通过并实施完成收购王利峰和胡伟持有的北京美意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意互通”)70%股权的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王利峰承诺美意互通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667万元、745万元、826万元。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出具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报告及减值测试结果,美意互通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452.65万元、-3.68万元和-1,193.42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分别为67.93%、-0.49%和-144.48%,低于王利峰所作的相关业绩承诺。据此,王利峰应当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在专项审计报告及减值测试结果均正式出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并配合华谊嘉信完成股份回购注销。由于王利峰将所持有的华谊嘉信股份全部质押,到期一直未赎回并滞纳大量利息费用,导致华谊嘉信无法回购注销王利峰应补偿的股份。截至本《纪律处分决定书》发出之日,王利峰仍未履行前述业绩承诺。
王利峰作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未能诚实守信,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第11.11.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王利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王利峰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1月4日